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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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鶯桂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雙向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