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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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彭鴻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受刑人彭鴻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8日│107年4月初某日│107年7月21日│107年1月16日11時││││││6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4│毒偵字第3127號│毒偵字第4252號│撤緩毒偵字第41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實││1721號│2493號│2804號│25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23日│108年3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決││1721號│2493號│2804號│250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罰金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3已定應執│編號1至3已定應執│編號1至3已定應執│臺中地檢108年度│││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執字第639號│││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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