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家羚 即張 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7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以新臺幣28,331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然,相對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在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00000000),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0月15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85,39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00000000),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0月15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26,59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2、消費性貸款協議書。3、債務協商協議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羚即張│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85397│秀英│月16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家羚即張│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5%│││226596│秀英│月1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羚即張│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397│秀英│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家羚即張│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6596│秀英│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