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湯伯泓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素鐘 等4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盛邦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被告湯素鐘、 張定為 、 湯瓊娜 、 張瓊桑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