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傅永盛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傅永盛聲請再審,雖提出自撰之刑事聲請再審理由狀,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而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無庸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爰逕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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