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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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號
107年度聲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張裕政選任辯護人陳宏毅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政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張裕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7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1、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106年1月至同年3月間密集為本案1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對各該被害人詐得將近新臺幣2,000萬元之財物,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上開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原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停止羈押之事由,應自107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內心深感悔悟,日後絕無再犯之意,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是否坦承犯行與有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尚屬二事,且具保、限制住居或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手段均不足以擔保被告不再實施同一犯罪,已如前述,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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