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

被告 吳明錫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吳陳英

複代理人 吳天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刨除作物後予以騰空返還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內之作物種類、範圍尚有應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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