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
被告 吳明錫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吳陳英
複代理人 吳天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刨除作物後予以騰空返還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內之作物種類、範圍尚有應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