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41號聲請人 姜燿浤 相對人 邱記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61號及本院91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支出郵│773元│由聲請人預繳。(91年││票││ 竹東 調字第20號、91年訴││││字第687號卷)│├──────┼───────┼───────────┤│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由聲請人預繳34,932元││││(91.7.30,91年竹東││││字第20號卷),由聲請││││人預繳11,311元(││││101.6.22,101年台上││││字第1273號卷)│├──────┼───────┼───────────┤│││││第一審勘驗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繳(││││91.12.02,91年訴字第││││687號卷)│├──────┼───────┼───────────┤│第一審複丈費│48,775元│由聲請人預繳(91年訴字││(91.12.11函││第687號卷)││)│││├──────┼───────┼───────────┤│第一審土地││││及戶籍謄本費│120元(土地登│由聲請人預繳(93年移調││(97.2.22函│記簿謄本)│字第1號卷)││││)││││(98.2.3函)│││││││├──────┼───────┼───────────┤│第一審複丈費││由聲請人預繳(97.4.7、││(97.3.5函)│12,300元│97.6.16,93年移調字第││││1號卷)│││││││││├──────┼───────┼───────────┤│第一審繪製費││由聲請人預繳(97.10.││││28、97.12.25、98.3.││(97.9.23)│1,800元│24,93年移調字第1號││(97.12.1函││卷)││)││││(98.3.5函)│││││││├──────┼───────┼───────────┤│第一審複丈費│4,450元│由聲請人預繳(98.9.9、││(98.8.26函││98.9.30,91年訴字第││)││687號卷)│├──────┼───────┼───────────┤│合計│115,461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負擔││││。又相對人預繳(101.3.││││5)之第三審裁判費69,││││364元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由相對人負擔,故本件訴││││訟費用額就該部分不予列││││計。│├──────┴───────┴───────────┤│聲請人於一審預繳郵票1,020元,於94年8月22日退247元││,故此部分僅列計支出郵票773元。本件依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所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下列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848元【計算式:〔(115,││4610.1719)=1984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表┌──────┬──────────┬────────┐│所有權人│判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經核算後相對人應│││之比例│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新臺幣)│├──────┼──────────┼────────┤│邱記妹│17.19%│相對人,│├──────┼──────────┼────────┤│姜燿浤│17.19%│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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