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常業罪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刑法第二百卅一條第三項第二項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係指恃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維生者而言,且須在犯罪事實中記載明確,然後於理由內敍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之資論罪科刑。第一審法院就上訴人是否以使人為猥褻行為維生﹖疏未調查,在判決事實欄,亦未認定上訴人以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在理由中更未敍明認定上訴人以此為常業所憑之理由,嗣上訴人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後原審仍未糾正,在判決書中僅略略幾行,遽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自非適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違法,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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