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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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