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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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68號
第3173號第32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通盛
主文林通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通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自陳在精神症狀及藥物影響下從事犯罪行為,欠缺知覺理會等情,勢將無法因犯罪為警查獲有所警惕,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103年3月25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