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昭榮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昭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昭榮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①竊盜、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③強盜、④妨害自由及⑤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年、三月確定;再因⑥搶奪、⑦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五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⑧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上開①②④⑤⑦⑧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78號裁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就①至⑦部分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月確定,並與⑧部分案件接續執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受刑人於92年11月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1月22日,羈押折抵285日,累進縮刑3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0月2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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