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 莊季森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 詹駿煇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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