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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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上訴人 陳何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津 、黃 陳美惠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