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返還存款,聲請對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1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
之500元,尚有61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