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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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原名 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民國98年5月22日「民事答
辯狀及後附證物」影本1份逕寄被告,被告對於該份書狀及證物
若欲提出答辯,請於開庭前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另逕寄影本1份
給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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