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務人 許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