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許進福
兼訴訟代理  許淑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前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鄧引發
訴訟代理人  鄧俊興
       王月妹
被   告  鄧明峰
       鄧容專
       鄧容達
       鄧阿香
       鄧麗品
       鄧銀賢
       鄧銀味
       鄧銀音
       鄧彩華
       陳進成
       陳銘祥
前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林月娥
被   告  陳信誌
       陳惠琳
       陳進富
上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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