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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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51號
原   告  施竣元
被   告  管培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起訴,其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地在國
道一號南向23公里800公尺即臺北市○○區○○○道○路警
察局第一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在卷可佐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鄉
○○村○○路○○○○○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考量被告居所在臺北市
,其於臺北市應訴較為便利,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羅以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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