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13號聲請人 林振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美格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曾美格(住南投縣○○鎮○○路229之2號2
樓)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㈡請具狀釋明相對人曾美格於發票人簽名旁記載「(代)」
之意義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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