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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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柏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文企業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7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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