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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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惠利 (董事)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代表人 張正杰 (理事長)
參加人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傑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108年勞動法令研習活動」採購案的招標,不服被告決標給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被告以108年8月1日北市水企工組字第108047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仍不服,經申訴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決標處分違法,並請求被告給付申訴費用新臺幣
3萬元及利息等。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決標處分而成為得標廠商的權益將受損害,有使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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