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抗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5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證。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87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至99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