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彭繼忠 被告 陳星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