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志陽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魏志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判決,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上開第一審判決於108年11月18日送達於被告位於南投縣○○市○○路○○號之住所,由其妻代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院於同年11月26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理由後補上」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被告前揭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該裁定於
109年1月11日零時生效,然被告迄今仍未於裁定生效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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