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7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源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源聯營造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乙○○變更為丙○○,此有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乙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上訴人提出本件聲明,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