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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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19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郁文 相對人 李慕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才友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各款情形,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聲請返還擔保金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1月16日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申請解散登記,且股東會已選任蘇郁文為清算人,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陳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在案,有公務電話紀錄二紙存卷可憑。另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才友業於101年2月27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訛。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新北地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4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假扣押。茲因訴訟已經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及第106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四、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係依新北地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有該裁定及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1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即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新北地院。
五、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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