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三二六號
原告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銘宗
送達代收人 林重宏 律師法定代理人游金海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承攬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所憑之工程承攬合約第二十二條已載明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