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商尼製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松旺 代理人 趙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友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1年10月31日│163,800元│AG0000000││││法定代理人 孫家音 │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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