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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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39號聲請人 曾怡慧
曾逸軒 曾永秦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芷盈
曾宗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江涂明雪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江涂明雪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配偶 江俊瓊 、養女 江阿緞 及子女 江榮輝 、 江麗華 、 江榮文 、 江嘉男 、 江淑真 、江芷盈共同繼承,惟江俊瓊已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死亡;江榮輝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由其子女 江美君 、 江宦賜 代位繼承;江麗華於四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死亡絕嗣;江榮文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由其子女 江依純 、 江承龍 代位繼承。因江阿緞、江美君、江宦賜、江淑真、江芷盈、江依純、江承龍等七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一七一、一七二、一七三、二八六、二八八號),此有准予備查通知五件在卷為憑,則上開五人之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繼承人江嘉男,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亦無受理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等分別係江芷盈之長女、長男及次男,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等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