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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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啟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啟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洪啟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啟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29│101.08.29│101.08.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352號│字第24352號│字第237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易字第42│102年度易第42│102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號│號│6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3.26│102.03.26│102.07.2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決││688號│688號│6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5.31│102.05.31│102.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社勞│是,得社勞│是,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184號(│執字第8184號(│執字第9554號│││編號1至2定刑6月)│編號1至2定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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