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待定刑後傳喚執行、不得易科罰金)┌──┬───┬────┬────────┬──────────┬──────────┬───┐│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廢│有貳││臺│5│││││││││棄│期月已│9間│南│3│臺│6││臺│6││9││物│徒執│至│地│偵8│南│訴1│37│南│訴1│46│執0││清│刑畢││檢│3│地│6││地│6││6││理│壹││署│1│院│││院│││1││法│年│││││││││││├──┼───┼────┼──┼─────┼─┼───┼────┼─┼───┼────┼───┤│山例│有││臺│9│臺│││臺│││││坡│期││中│2│中│上9││中│上9││執4││地│徒││地│偵1│高│更7│6│高│更7│74│1││保│刑││檢│5│分│一2││分│一2││義6││育│陸││署│2│院│││院│││6││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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