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吳侑璇
吳讚名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林一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被告 石創山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列被告石創山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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