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訊問後,認其被訴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97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97年8月6日第1次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再裁定延長羈押至97年10月6日,今上述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業據本院於97年8月26日判決「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在案,足見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更審審判或執行。從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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