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子○○
辛○○癸○○庚○○壬○○
5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丁○○
甲○○丙○○丑○○○乙○○己○○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