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原告 蔡綾芸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吳兆 慶為伊之前配偶(民國110年1月21日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 吳兆慶 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08年8月14日晚間23時許,在屏東縣來義鄉文樂國小司令台附近吳兆慶之自用小客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同年月15日凌晨,在屏東縣新埤鄉玉環村某廣場吳兆慶之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108年8月18日凌晨4時30分許,復在屏東縣○○市○○街○○號前被告之自用小客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口腔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又被告於108年8月13日以Instagram社群軟體,與吳兆慶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顯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之範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二者請擇一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資慰藉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雖知悉吳兆慶為有配偶之人,且於原告主張之時、地與吳兆慶為性交行為,惟伊係遭強制性交,而非出於自願,並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可言。又伊與吳兆慶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縱認已超越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之範疇,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其金額亦屬過高,應以不超過2萬元為相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吳兆慶為原告之前配偶(於110年1月21日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吳兆慶為有配偶之人,於108年8月14日晚間23時許,在屏東縣來義鄉文樂國小司令台附近吳兆慶之自用小客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於同年月15日凌晨,在屏東縣新埤鄉玉環村某廣場吳兆慶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108年8月18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屏東縣○○市○○街○○號被告之自用小客車上,由吳兆慶以陰莖進入被告口腔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且被告於108年8月13日以Instagram社群軟體,與吳兆慶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刑事部分,吳兆慶所涉強制性交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軍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實在。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與吳兆慶間3次性交行為,是否非出於自願?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其數額是否相當?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號解釋參照)。而婚姻既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即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基此,干擾或妨害基於配偶權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者,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吳兆慶係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為被告所否認。經查:⒈關於被告與吳兆慶於108年8月14、15日之性交行為部分,
被告雖提出吳兆慶向其道歉之訊息內容(見本院卷第385-39
6頁),主張其係遭吳兆慶強迫而與其為性交行為云云,惟被告係以吳兆慶於108年8月18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屏東縣○○市○○街○○號前,強迫被告為其口交,涉嫌強制性交為由,向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於偵查中始提及其於108年8月14、15日與吳兆慶之性交行為,亦係遭吳兆慶強迫所致,且被告於刑事偵查中亦陳稱:「(吳兆慶性侵你前後有無使用通訊軟體與你對話?)吳兆慶性侵我前沒有跟我說要發生性行為等事,但吳兆慶強迫我口交後,我先用IG訊息告知他針對這件事情我要報案,吳兆慶透過IG跟我說這件事情上他傷害我所以跟我道歉」等語(見警卷第14頁),足見上開道歉訊息並非關於108年8月14、15日之性交所為,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與吳兆慶之上開性交行為非係出於自願,則被告辯稱其係遭吳兆慶強迫而與其為性交行為云云,即無可採。
⒉關於被告與吳兆慶於108年8月18日為口交行為部分,吳兆慶雖於屏東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21號警詢中,陳稱略以:
「(……你在108年8月18日4時30分許以約被害人(按即被告)吃飯為由,約出被害人後搭上其車後,要求被害人將車輛停駛於屏東市○○街「青島玖柒」店前路旁。你強拉他上身倒向你所在之副駕駛座,一邊向她說「幫我」一邊強押其頭替你口交直至射精,上述內容是否真實?)實在」等語(見警卷第5頁)。惟吳兆慶於檢察官訊問時則陳稱:「(你有無用手壓被害人的頭強迫她口交)沒有,我沒強迫她」、「(為何你在對話中一直道歉?)我當時還是軍人,我會怕。現在不是軍人,我退伍了」、「(8月18日該次,被害人有無掙扎或說不要?)都沒有」等語,已否認有強迫被告口交之行為。又被告與吳兆慶為口交行為後,回家時以訊息詢問吳兆慶如何刪除被告車上行車記錄器之紀錄,以避免被告之配偶追查(見本院卷第56-59頁),衡情被告倘遭吳兆慶強制性交,縱未設法保存證據,亦無詢問吳兆慶如何刪除證據之理,自難僅以吳兆慶上開警詢時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有遭吳兆慶強迫口交之事實,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遭吳兆慶強迫而與其口交之事實,則被告辯稱其與吳兆慶口交非出於自願云云,亦無可採。
⒊本件被告明知吳兆慶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吳兆慶於前揭時、
地為性交行為3次,並互相傳訊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其內容包含親吻、解開內衣、揉奶及射精等,已超越男女正常往來之範疇,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衝擊原告與吳兆慶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依一般社會通念,已破壞原告與吳兆慶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屬損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即毋須再加審究。
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
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現就讀五專,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健身房業務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3,800元,名下有土地1筆等情,經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之經過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必要),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
┌──┬───────────────┐│編號│訊息內容│├──┼───────────────┤│1│吳兆慶:嘴唇很可以│││吳兆慶:想咬一次│││吳兆慶:然后到脖子│││黃雅婷:心癢癢│││吳兆慶:慢慢往下親妳的鎖骨│││吳兆慶:鎖骨在下去│││黃雅婷:然後│││吳兆慶:可以嗎│││黃雅婷:可以│││黃雅婷:看你│├──┼───────────────┤│2│吳兆慶:有穿內衣嗎│││黃雅婷:當然│││吳兆慶:要解開嗎│││黃雅婷:(心型圖示)│││吳兆慶:我幫妳還是妳自己│││黃雅婷:隨│││吳兆慶:我要摸囉│├──┼───────────────┤│3│吳兆慶:一邊舔一邊揉奶│││黃雅婷:哇哇哇哇哇嗚~~~~│││黃雅婷:經驗豐富│││吳兆慶:今天穿怎樣│││黃雅婷:背心短褲│││吳兆慶:妳要脫嗎│││黃雅婷:脫│││黃雅婷:我快不能呼吸了啦!│││吳兆慶:從奶親到肚子│││吳兆慶:在慢慢的....│││吳兆慶:往下│││黃雅婷:慢慢的...│││吳兆慶:好│││吳兆慶:我慢慢的│││黃雅婷:OMG~│││吳兆慶:很濕了嗎│││黃雅婷:很熱│││吳兆慶:我要舔了哦│││吳兆慶:用舌頭...│││吳兆慶:慢慢的舔│││黃雅婷:小聲的叫│││吳兆慶:我要用舌頭(舌頭圖示)│││伸進去囉│││吳兆慶:舒服嗎│││黃雅婷:受不了│││黃雅婷:快窒息了....我│├──┼───────────────┤│4│吳兆慶:進去了│││吳兆慶:抱緊妳│││吳兆慶:舌吻│││吳兆慶:越插越深│││黃雅婷:OMG~~~~~~~~~│││吳兆慶:舔妳的奶頭│││吳兆慶:食指交扣│││吳兆慶:舒服嗎│││黃雅婷:抓緊│││黃雅婷:見面還得了│││黃雅婷:無法掩飾你│││吳兆慶:慢慢進去了│││吳兆慶:裡面在收縮│││黃雅婷:準備了嗎│││吳兆慶:要射哪裡│││黃雅婷:勿內│││吳兆慶:越插越深│││吳兆慶:要射了│││吳兆慶:越來越快│││黃雅婷:痛│││吳兆慶:要出來了│││吳兆慶:拔出來...│││吳兆慶:射在屁股...│││黃雅婷:ㄣ~~~~~│├──┼───────────────┤│5│吳兆慶:有濕嗎│││黃雅婷:哈哈有些│││吳兆慶:很濕嗎│││黃雅婷:有一點│││黃雅婷:心更癢│├──┼───────────────┤│6│吳兆慶:妳會怕被舔嗎?│││黃雅婷:不會啊│││吳兆慶:下面餒│││黃雅婷:不會啊│││黃雅婷:你也不怕被哈吧│││吳兆慶:妳會幫男生嗎│││黃雅婷:嗯│││吳兆慶:害羞哦│││黃雅婷:你講那麼多了我害羞個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