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劉雅玲 被告 謝金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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