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徐中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9,224元,及其中新台幣59,124元,自民國94年2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1,712元,及其中新台幣46,386元,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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