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0號

附民原告 金藜珍

附民被告 陳俊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鄧希賢

法官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懿陽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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