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2號抗告人甲○○
乙○○○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