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相對人乙○○代理人 趙澤維 律師相對人丙○○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其他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係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所定之扶養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結論參照),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兩造之父丁○○、母戊○○住居地法院管轄。查兩造之父丁○○生前設籍並居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兩造之母戊○○現亦設籍並居住於上揭地址,有其等全戶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2年8月3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胤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