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說明及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身心狀態並提供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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