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泉
余慧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2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