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廖嘻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001│ 陳思穎 │瑞興銀行中│106年2月15日│26,050元│UF0000000│││││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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