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尤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丹儀┌───────────────────────────────┐│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三立鋁紙業│85年7月23日│86年7月13日│80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 陳正隆 │││││││、 陳正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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