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1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12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0號),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案件並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至94年2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6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其為避免通緝身份為警發覺,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胞弟「甲○○」之名應訊,並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含簽名及按捺指印),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察覺有異,而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1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罪犯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減刑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前開條例第
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意旨參照)。乙○○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13日發佈通緝後,為警於96年7月4日緝獲到案,其既在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經發布通緝並緝獲到案,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故乙○○前開犯行,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於移送併辦之案件,為同一犯罪事實,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偽造署押所附著之文書│偽造署押(簽名、指印)數││號││││量│├─┼──────┼─────────┼───────────┼────────────┤│1│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偽造「甲○○」簽名2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局佳里派出所96年1月19│指印8枚│││││日調查筆錄││├─┼──────┼─────────┼───────────┼────────────┤│2│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扣│偽造「甲○○」簽名8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指印14枚│││││表)││├─┼──────┼─────────┼───────────┼────────────┤│3│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權利告知書│偽造「甲○○」簽名1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4│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偽造「甲○○」簽名1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5│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逮捕通知書(通知親友)│偽造「甲○○」簽名1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6│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刑案照片1張│偽造「甲○○」簽名1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指印1枚│├─┼──────┼─────────┼───────────┼────────────┤│7│96年1月19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佳│甲○○之口卡片共2張│偽造「甲○○」簽名共2枚││││里分局佳里派出所│││├─┼──────┼─────────┼───────────┼────────────┤│8│96年1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偽造「甲○○」簽名1枚││││察署│檢察官96年1月19日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