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 吳守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 吳飛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吳飛應繼分之被繼承人 張筱秋 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2-1地號土地(面積: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9地號土地(面積:13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9-1地號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聲請本件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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