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月間某日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95年5月15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6年9月4日因故意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6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7年2月15日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97年3月17日確定,其上開緩刑宣告因此由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然因其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5年度投刑簡字第124號判決及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等件附卷為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