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兆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1號乙○○
巷78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兆研企業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