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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